索  引: 330802-063-050200-2017-0002 公开形式:
公开时限:      
责任部门: 生成日期:
名  称: 先行登记保存      
文号: 责任科室:
内容概述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,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;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先行登记保存,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,在此期间,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。  
先行登记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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